去年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新的三板式转移机制已正式落地。转移系统已进入实施阶段。上海,深圳证券交易所,国家产权交易所,股票交易所分别发布了《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向科技型上市公司转让的试行办法》和《规范性指引》。创新委员会和理事会(用于试行)。
国家产权交易所公司表示,下一步将继续完善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监管安排,加强与上海,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方面的沟通与紧密合作,妥善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。在列表转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,并确保列表转移。工作顺利。
记者发现,此次发布的《试行办法》的内容与以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,内容几乎没有变化。例如,转让上市条件延续了以前的法规,例如上市一年,并设置了“ 12 + 6”销售限制期等。更改的一部分是: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转让公司答复复审请求的时间从2个月延长到3个月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说法,主要目的是提高系统的包容性。回顾引入股权转让制度的过程:2020年6月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《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下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指导意见》。 2020年11月27日,沪深证券交易所向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(试行)》公开征求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中的上市公司转让办法》(试行) ”。